空间正义理论
时间和空间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两个最为基本的维度,但是“至少在以往的一百年中,时间和历史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和批判社会科学的实践意识和理论意识中,已占据了宠儿的地位”。这也就导致了“历史决定论下空间性的失语”的出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社会科学研究出现了“空间转向”,空间开始被重视起来,学界从空间的角度对社会的发展进行诠释和阐述,重点研究空间、时间以及社会存在之间的辩证互动关系。空间正义的提出正是“空间转向”的结果[1]。主讲人王露从空间正义的理论背景出发,详细剖析了空间理论的两个视角,以及空间理论的四重实践向度。
主讲人:王露
(一)理论背景:社会科学的“空间转向”
在正义理论、哲学思潮乃至马克思主义经典框架中,空间常常被视为静态的背景,缺乏能动性与实践性。直到20世纪中后期,伴随学术界对传统时间中心主义的反思,空间开始作为一个具有结构性意义的分析维度重新进入视野,并逐渐演化为回应社会不平等问题的重要理论切口。
(1)空间维度研究的长期缺失
在漫长的正义思想史中,空间维度研究长期缺席,主要受传统空间认识论及哲学思想对空间的局限性认知影响。一方面,传统空间认识论的影响。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空间长期被视为物理学意义上的物质容器,是独立于人类实践的静态客观存在。牛顿的“绝对空间观”将空间视为永恒不变的三维“方格”,康德则将其界定为“先验的直观形式”,将空间从人类实践中抽离,使其成为与正义无关的“中性背景”。这种认知将空间简化为“容纳人类活动的固定场域”,剥离了其社会属性与实践内涵。另一方面,部分哲学思想对空间的局限性认知,进一步消解了空间与正义的关联性。如海德格尔以存在主义现象学将空间阐释为主体“寻视在世”的载体,强调空间的去远化与定向化,却弱化其社会政治意涵。此类阐释将空间局限于哲学或诗学范畴,忽视其作为“社会关系载体”的伦理维度,导致正义理论难以触及空间的结构性矛盾。此外,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及批判社会科学中,“时间与历史”长期占据理论研究的核心地位,形成历史决定论范式。这种范式下,空间被视为历史进程的被动结果,而非具有能动性的生产要素,其本身的正义问题被系统性忽视。
(2)马克思主义的空间启蒙
马克思恩格斯虽未构建完整的空间理论体系,但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为空间研究埋下理论伏笔。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暗示空间(如社会结构、制度空间)是人类实践的产物,而非天然存在。《反杜林论》中,马克思明确空间是“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强调其作为“物质生产活动要素”的本质。《资本论》则进一步指出,空间不仅是生产的条件,更是通过劳动过程塑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主动力量[2]。
20世纪下半叶,西方学界掀起对“历史决定论”的反思,空间从理论边缘走向中心。西方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者列斐伏尔率先改变了空间是空洞和静止的观念,主张“社会空间总是社会的产物”[3]。首次系统论证空间是社会关系的生产过程与产物,其理论使空间从边缘跃升至社会分析的核心维度。大卫·哈维将马克思主义与空间理论结合,指出空间矛盾是资本主义系统性危机的重要维度,正义问题必须置于“空间生产的权力博弈”中考察。
(3)空间转向的现实动因
20世纪以来的城市化进程与全球化浪潮暴露出日益尖锐的空间矛盾。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了严重的城市危机。空间剥夺、空间隔离和贫民窟等城市空间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和反思。一些学者开始以空间为突破口进行政治经济分析,揭示资本主义城市危机,解释城市空间问题,论及或提出了空间正义的思想。到80年代后,随着经济重构、经济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空间不公问题。城市空间正义问题因此成为西方学界研究的热点,空间正义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并得到了跨学科的研究和发展。
(二)“空间正义”:两个视角的观察
何谓空间正义?关于空间正义的涵义界定,有些学者通过对空间不正义的否定来论述,还有一些则通过论述空间正义与社会正义、经济正义、环境正义等概念的关系来实现,甚至有些放弃了对概念的界定,而把它及其某些原则看作是不言而喻的。这些方式部分地描述了空间正义概念的特征,但是还不是很系统。曹现强、张福磊认为,对空间正义内涵的完整把握应从“空间”和“正义”两个视角入手[4]。
(1)正义的空间辩证法
戈登·H·皮里在《论空间正义》中就认识到,如果把空间看作是绝对的,是事物发生和社会关系演变的“容器”,那么“空间正义”就是“空间中的社会正义”的简单缩写。这种“空间正义”关注的是“正义”的分配性方面。他承认,如果空间是社会的产物,又生产了社会关系,其本身就有可能是不公正的,这样就可以形成一种新的“空间正义”概念。不过,戈登·皮里并没有对这一新的概念进行详尽论述。
迪克奇从皮里的断点出发,超越了单纯分配式的“空间正义”讨论,提出了非正义的空间辩证法。一是,非正义的空间性(Spatiality of Injustice)。正义有一种空间的维度;各种形式的不正义表现在空间中;从空间的视角可以观察、分析和辨别表现在空间中的不正义。二是,空间性的非正义(Injustice of Spatiality)。空间的生产不仅体现了各种形式的不正义,实际上也生产和再生产了不正义;强调的不是空间本身,而是空间的社会生产过程。
(2)超越正义的空间正义
在当代正义观念的讨论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正义论辩。自由主义正义论是建立在理性的个人基础上的。它认为,在与他人的类似自由权不冲突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相反,社群主义的正义论以社群为基础,认为社群的权利优先于个人权利。这些正义观念都聚焦于社会经济的公平分配,但是这种分配式正义不足以反映正义更广和更重要的面向。1990年代,艾利斯·马瑞恩·扬超越了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论辩,提出了“差异的承认”基础上的“差异政治”正义论。扬认为应当把支配和压迫作为考察不正义的起点,而不仅仅是集中在分配的公平性上。
西方学者大都认为,“空间正义”应该超越正义的争辩,成为一个统一性的概念。这是对政治决策形态和改进空间分配的政策实施的反映。他们强调空间正义关注的不仅仅是空间化如何影响分配,而且关注空间化如何稳固和强化了压迫和不正义的分配过程。
(三)空间正义的四重向度
从空间视角界定正义问题,就意味着空间正义是空间生产实践总体过程理想的价值范式,即“空间正义不是以分配为主的社会正义的一种,而是包含着对空间资源进行合理合法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一种综合性正义。”[5]换言之,空间正义是空间生产正义、分配正义、交换正义和消费正义的有机统一[6]。
(1)生产正义:空间正义的基础
生产正义是空间正义的基石,其核心在于批判和重构资本主义空间生产所体现的非正义逻辑。资本通过对空间的占有与操控,实现剩余价值的积累,将空间异化为资本扩张的工具,而非回应人的真实需求的生活场所。因此,生产正义要求打破资本主导的空间生产模式,推动价值导向从“利润优先”转向“使用价值优先”,使空间重新服务于民众的居住、生态和文化需求,并在此过程中恢复人的实践主体性,而非使个体持续受制于资本逻辑。
生产正义并非单一的经济议题,而是经济、政治、文化多维正义的有机复合体:在经济维度上,它强调空间资源的生产性分配应兼顾效率与公平;在政治维度上,它要求打破权力与资本的垄断结构,保障公众对空间生产过程的参与权与决策权;在文化维度上,它主张抵制资本或权力主导下的“文化同质化”,尊重空间生产中的地方性、多样性与文化表达。
(2)分配正义:空间正义的核心
分配正义聚焦于空间资源和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强调结果公平与程序公平的有机统一。然而,在资本逻辑主导下,空间扩张与重构往往将空间异化为剩余价值生产的工具,资源和发展机会不断向资本密集区域集中,边缘群体(如失地农民、贫民窟居民)则因权力排斥和制度缺陷被系统性剥夺空间权益。这种分配不公的实质,并非简单的资源数量不均,而是资本与权力主导下结构性支配机制的体现。
实现分配正义,需要批判性地揭示这些深层结构,推动空间制度的公平重构,保障公民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此基础上,以“差异化公平”原则回应长期累积的不平等,即承认空间的多样性与群体的差异性,通过制度性矫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分配。
(3)交换正义:空间正义的保障
交换正义强调在空间资源与社会关系的动态交互中实现公平性与互惠性,关注不同主体在空间互动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与利益平衡。
在经济层面,交换正义要求资本、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的流动遵循公平原则,打破资本对资源交换的单向垄断,防止城市化进程中出现掠夺性开发现象,确保弱势群体在土地征用、产业转移等过程中能够获得合理补偿与权益。
在政治层面,它主张通过民主协商机制赋予不同群体平等的空间决策权,抵制权力与资本合谋所导致的排斥性规划,从而使失地农民、边缘社区等被压制群体能够实质参与空间资源的流通与配置过程。
在文化层面,交换正义强调对地方性知识与文化差异的尊重,反对以“现代化”之名对本土社区文化进行粗暴的同质化改造,倡导不同文化群体在空间互动中实现平等对话与共在。
在社会关系层面,它关注空间流动过程中的结构性公平,尤其是“空间失配”现象(如就业机会与居住地之间的错位)。为此,需努力消除因身份、地域等差异造成的公共服务与发展机会分配失衡,真正实现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对等交换。
(4)消费正义:空间正义的目的
消费正义强调在社会空间的生产与消费过程中,通过公平配置资源、保障主体权利、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文化多样性,推动消费活动的平等与自主。其核心在于确保消费资源(如商业设施、公共服务等)在不同区域与群体之间实现合理分布,避免因资本垄断或政策倾斜造成的“空间剥夺”与“消费荒漠”,尤其需关注弱势群体获取基本消费权益的能力,打破阶层、种族或性别差异所带来的空间隔离,保障公共空间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在消费与空间再生产的互动过程中,一是,须警惕资本驱动下的空间重构(如高档化)对原住民生存权利与空间使用权的侵蚀,防止城市更新过程中出现的“消费排斥”。二是,须强调对代际公平与生态责任,要求控制过度消费带来的资源枯竭与环境污染,特别要防止污染产业向边缘地区转移所造成的空间压迫与环境不正义。三是,须倡导尊重文化消费的多样性,反对资本主导的标准化消费模式对地方文化特色的消解,鼓励多元消费空间共存,以实现更具包容性与人性化的发展目标,最终推动“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空间正义理想。
参考文献:
[1]王治河,张璐莹.马尔库塞“单向度人”理论的建设性后现代反思[J].理论探讨,2015(05):56-58.
[2]袁超.空间正义何以可能?[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05):165-170.
[3]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48.
[4]曹现强,张福磊.空间正义:形成、内涵及意义[J].城市发展研究,2011(04):125-129.
[5]王文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空间正义思想解读[J].哲学研究,2016(04):8-14.
[6]唐美丽,沈婷.空间正义的四重理论特质及其当代启示[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01):91-96.